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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绿色工厂星级评定办法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4-12-13 16: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全市工业企业绿色制造水平,加快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无锡市绿色工厂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业企业。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工业企业的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环境排放和产品质量等状况评定星级。

第四条 绿色工厂星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级,代号★,以星数表示星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五星级。评价工作分类实施、分层管理,对达到四星级以上的绿色工厂授予相应星级的绿色工厂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五条 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星级绿色工厂创建和评价责任分工。

(一)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发局)负责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负责四星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的申报推荐工作。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绿色工厂创建的推进和指导工作,负责四星级、五星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负责省、国家级绿色工厂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二章 星级评定标准

第六条 企业符合《无锡市绿色工厂星级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条款中相应条件,可评为一星级绿色工厂或二星级绿色工厂。

第七条 在符合绿色工厂二星级的基础上,达到标准中三星级条款的所有条件,企业可评为三星级绿色工厂。

第八条 在符合绿色工厂三星级的基础上,且参照《无锡市绿色工厂评价指标体系》,企业得分80分及以上,可评为四星级绿色工厂。

第九条 在符合绿色工厂四星级的基础上,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类及以上,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和《无锡市绿色工厂评价指标体系》企业得分90分及以上,可评为五星级绿色工厂。

第三章 星级评定程序

第十条  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工厂,由企业自行申报,填写《无锡市绿色工厂星级评定申报表》(见附件2),并对照评定标准逐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三星级绿色工厂,由企业填写《无锡市绿色工厂星级评定申报表》,编制无锡市绿色工厂星级评定自评报告,并对照评定标准逐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发局)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工厂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一条  四星级、五星级绿色工厂,由各县(市)区推荐、企业自愿申报,填写《无锡市绿色工厂星级评定申报表》,编制无锡市绿色工厂星级评定自评报告,并对照评定标准逐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市(县)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评定,经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公示后,授予无锡市四星级或五星级绿色工厂荣誉称号,并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三星级以上绿色工厂优先推荐为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

第十三条  已公布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直接认定为“无锡市五星级绿色工厂”;已公布的市级绿色工厂可直接认定为“无锡市四星级绿色工厂”,不再重复评价。

第四章 申报评定时间

第十四条  一星、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工厂申报原则上随到随评定,由各市(县)区主管部门完成认定后,每季末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四星级、五星级绿色工厂原则上每季度认定一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每季度后一个月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六条  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申报和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绿色工厂星级评定部门与发改、环保、应急、质检等部门加强联动,对纳入星级管理的绿色工厂实施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和“双随机”检查。 

第十八条  对发生违法、违规事件的企业,星级绿色工厂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给予企业相应处理:(一)限期整改;(二)降低星级;(三)取消(撤销)星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撤销)绿色工厂资格:

(一)所在企业依法终止的;(二)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所在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消防等事故的;(四)所在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第十九条  被撤销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三星级以上绿色工厂。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取消(撤销)星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统一发文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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