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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4-12-13 09:18

《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书面意见建议请点击下方链接填写反馈,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qdrdfzgzs@qd.shandong.cn,或书信邮寄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沂水路11号,邮编:266001)。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8日。

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品牌建设,实施品牌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产品(服务)品牌、企业品牌、产业品牌、区域品牌等建设促进工作。

第三条 品牌建设坚持质量第一、创新引领的原则,发挥各类经营主体的作用,构建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共建格局。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品牌建设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品牌建设作为质量强市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质量和品牌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整合优化品牌建设资源,协调解决品牌建设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品牌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并按照职责负责品牌相关质量、标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领域的品牌建设促进工作。

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营经济、地方金融管理、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开展品牌建设促进工作。

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品牌建设宣传活动,弘扬品牌精神,推广品牌文化,推动全社会形成品牌共创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经营主体应当增强品牌意识,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加强品牌管理,开展品牌培育、提升、运营、推广、维护等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加强品牌建设研究,在经营主体品牌建设信息咨询、宣传、协助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培育与提升

第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品牌梯次培育工作机制,聚焦实体经济和重点产业链,结合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产业实际和未来方向,打造有序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品牌培育梯队。

第九条 培育农业品牌,打造“青岛农品”,推动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打造品质过硬、特色突出、竞争力强的知名农产品品牌。

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充分应用于产品深加工、产业链发展,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等有机融合。

第十条 培育制造业品牌,强化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素资源保障,支持经营主体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创新发展体验服务、共享服务、智慧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专业度高、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放心安全的服务精品品牌。

第十二条 培育建筑业品牌,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引导企业树立精品意识,创建精品工程,提升工程标准化、工业化、信息化、绿色化和精细化水平。

第十三条 支持具有海洋特色、历史文化、人文精神的特色旅游品牌建设,创新旅游业态,开发海上旅游项目,培育城市文旅地标,推进历史城区整体性保护与活化创新,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打造文化特色鲜明的旅游休闲街区品牌和新场景品牌,构建山海城湾一体、城乡统筹、陆海联动、资源融通、多元支撑的旅游发展新格局。

第十四条 打造优势海洋品牌,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壮大海洋工程装备、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水淡化等海洋新兴产业品牌。

第十五条 支持本市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以及具有良好信誉的品牌申请“中华老字号”认定。鼓励本市老字号进行保护性商标注册。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聚焦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新动力,推动传统产业品牌提质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品牌,扶持引导未来产业品牌。

支持产业基地、重点园区、专业市场等以品牌为纽带联合开展品牌创建,培育形成技术质量优势突出、产业链融通发展的产业集群品牌。

第十七条 推进“青岛优品”区域品牌建设,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链,打造质量过硬、优势明显的特色品牌。

加强“青岛优品”区域品牌的管理维护,建立完善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支持经营主体制订品牌战略规划和品牌管理体系,培育具有新时代特色和市场竞争优势的产品(服务)品牌,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品牌。

鼓励经营主体建立首席质量官、首席品牌官制度,提升品牌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

第十九条 支持经营主体、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或者修订品牌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鼓励经营主体、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品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鼓励品牌研究和标准化活动国际合作,积极开展品牌领域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加快品牌标准应用和标准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推动技术创新与品牌建设融合发展,鼓励经营主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构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贯通融合的全过程创新产业链。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经营主体树立品牌发展绿色导向,推行绿色设计、绿色制造、绿色建造,发展绿色供应链,促进品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经营主体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庆文化精髓,将地域文化、传统文化、时尚文化、情感文化等融入品牌建设,形成独具特色的品牌文化内涵,通过品牌营销传播,讲好品牌文化故事,持续增加品牌价值。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中小企业品牌建设需求,开展质量诊断、咨询培训、供需对接、品牌推介等活动,帮助企业提升品牌价值。

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协作配套、协同创新、共建载体、资源共享等方式,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

第二十四条 鼓励经营主体创新品牌营销业态,拓展品牌体验新场景,开发云旅游、云展览、云直播等数字化产品,打造沉浸式、体验式、一站式营销场景。鼓励供应链平台、新零售平台、电商平台加强与品牌企业合作,畅通贸易合作渠道。

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经营主体等在商标标识、质量标准等方面加强协作,宣传推介区域品牌形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倡导绿色、健康、安全消费,举办特色活动,持续培育发展品牌消费新业态、新模式。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建设,搭建品牌国际化渠道和平台,支持经营主体参加国际品牌推广活动,拓展国际市场。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优化服务,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各类经营主体品牌发展营造良好生态,推进品牌发展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经营主体品牌建设扶持力度,培育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品牌,以及知名、特色、优质、新兴个体工商户品牌。

第二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用好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资金激励作用,积极支持推进品牌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适配现代产业的质量基础设施,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加强质量文化建设,服务产业发展。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打造品牌数字化管理平台,为促进品牌数字化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探索构建品牌增信融资体系,完善相关制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品牌价值纳入企业信用指标体系和授信参考因素,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品牌建设的信贷支持。

第三十一条 支持经营主体实施品牌人才提升计划,完善品牌人才引进和培养培训机制,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品牌管理专业素质的企业家和管理人才。

鼓励经营主体和专业机构、职业学校开展品牌管理职业培训,培养品牌建设专业人才。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品牌建设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查询、培训和侵权风险预警、维权援助等服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品牌建设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10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  史浩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品牌,是企业乃至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加强品牌建设是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品牌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实现技术自立自强,做强做大民族品牌”,为加强品牌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青岛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实施品牌战略,并且开创了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产业-品牌经济-品牌城市的极具特色的发展道路。青岛在全国率先以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形式设立“品牌日”,市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加快以品牌建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实施“青岛优品”工程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将品牌建设上升到城市战略的高度。当前,青岛品牌总量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是名副其实的“品牌之都”,品牌影响力稳步提升,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引领作用显著增强。

近年来,我市品牌建设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有必要将品牌建设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固根本利长远的作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市政协、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立法联系点、企业、社会公众等意见,并组织进行专家论证,经研究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2024年9月18日,《条例(草案)》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二、主要内容

作为全国首创的品牌建设促进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青岛市实际,坚持品牌战略、创新战略优先,将具有青岛特色的产品(服务)、企业、产业、区域品牌架构固化,坚持质量第一、创新引领的原则,打造有序推进、持续发展的品牌培育梯队,推进品牌发展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草案)》共四章33条。

(一)明确适用范围。《条例(草案)》涵盖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和海洋经济等重点领域和未来发展领域的品牌建设工作;从品牌主体看,包括产品(服务)、企业、产业、区域等不同层级的品牌建设;从品牌发展看,涵盖培育、提升、推广、保护、保障与服务等品牌促进工作,通过全周期、全链条规范,为品牌建设战略提供不竭动力。

(二)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一是发挥经营主体作为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引导其增强品牌意识,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加强品牌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制定品牌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打造优质企业及产品品牌。二是鼓励提升品牌价值。开展标准化建设,推动创新、绿色发展,强化品牌和文化融合,推进品牌国际化,持续增加品牌价值,促进品牌可持续发展。三是鼓励创新品牌营销业态。通过开发数字化产品和营销新场景,促进消费向绿色、健康、安全发展,持续培育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四是带动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围绕中小企业品牌建设需求,政府组织开展质量诊断、咨询培训、供需对接、品牌推介等活动,鼓励大型企业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

(三)优化品牌发展环境。一是建立品牌梯次培育机制。聚焦实体经济和重点产业链,在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特别是海洋经济、旅游等领域,形成一批质量过硬、优势明显的品牌。二是维护公平市场秩序,为品牌发展营造良好生态,推进品牌发展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三是整合品牌建设资源。统筹用好相关资金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探索构建品牌增信融资体系等。建设适配现代产业的质量基础设施,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品牌管理专业素质人才。打造品牌数字化管理平台,为促进品牌数字化发展提供保障。四是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对品牌建设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五是弘扬品牌传播正能量,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誉度。通过各方共同发力,激发和培育品牌建设的内生动力,形成品牌建设青岛实践。

(四)健全共同推进品牌建设工作机制。一是构建共同参与的品牌建设格局。品牌建设需要市场经营主体、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条例(草案)》明确坚持质量第一、创新引领的原则,发挥各类经营主体的作用,构建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共建格局。二是全面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市、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品牌建设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品牌建设作为质量强市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质量和品牌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整合优化品牌建设资源,协调解决品牌建设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是形成品牌建设工作合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品牌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的品牌建设工作。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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